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、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校外意外事故的发生,保障公司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,根据高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学校的有关精神,结合公司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集团严格控制师生集体外出活动,对于能够在校园内部开展的集体活动,坚决不出校园,对于确实需要外出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严格申请审批程序。
第三条 拟组织外出活动(非教学活动)的集体须首先经学院学工组批准,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以及完备的安全措施,并落实相应的安全负责人(带队教师)。
第四条 集体外出活动坚持“安全、就地、就近”原则,活动前应事先勘察活动场所,弄清情况,凡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不得前往。
第五条 组织集体外出活动,应事先与乘坐车船的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,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,不得租借无营运证照、无年检证照及性能不良的车船出游;坚决杜绝超载现象。
第六条 如需通过旅行社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,要慎重选择实力强、资质好、信誉高的旅行社,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。
第七条 教学实习等外出活动方案、安全措施等前期勘察准备工作落实后,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批:组织单位申请—学院主要领导审批—学工部审批—学校分管领导审批。
第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,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班级或团体,将追究组织者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,并进行严肃处理;对于由学生私自组织开展的外出活动,一经查实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。
第九条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时,活动组织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,第一时间内向110、120或119报警,并马上向学校汇报。对于事故中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加重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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